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为工业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和平镇秦墩村三组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2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结束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于2022年7月30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反馈。(联系人:董洪苏;电话:89000730)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同时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项目为工业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和平镇崔葛村三组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 2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结束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于2022年7月30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反馈。(联系人:董洪苏;电话:89000730)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同时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清拟征告〔2022〕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情形。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清浦街道清安社区新庄组、清安社区集体集体土地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红线图。
三、公告期限
本拟征收土地公告期限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7月29日。
四、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结束后,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于2022年8月1日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字或盖章确认。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淮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清江浦分局反馈。(联系人:董洪苏;电话:89000730)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居)、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张贴,同时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